楠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近几年因为楠木的炒作,造成很多人非法砍伐,市场混乱。针对相关情况,笔者在参加“中国楠木促进会成都高峰论坛”上,采访了林业部门相关人员。
问:中国楠木保护与发展促进会在四川将有哪些具体保护发展工作?
答:四川是金丝楠的原产地,四川金丝楠木品质优良,四川的楠木行业企业应该在发展中需要保护,我们积极支持栽种楠木,杜绝非法采伐行为。
问:目前市场上很多假冒楠木,协会会在这方面有制约吗?
答:的确,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假冒楠木制品的行为,促进会将与中消协合作出台楠木消费指南,并策划开展楠木制品打假活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问:有媒体报道相关挖乌木归属问题,在社会上有很强烈的反响,我想问问埋在地下的乌木挖起来归属权到底是谁?
答:采挖的乌木归属权到底是谁?我个人理解,非法采挖行为应该制止。
问:农民家里的楠木老房料、老家具、允许买卖运输吗?
答:楠木老房料、老家具不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范畴,老百姓的老家具、老房料当然可以自由买卖运输。
问:楠木保护与发展促进会下一步将开展什么工作?
答:促进会将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发挥对楠木行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桥梁作用,紧密团结楠木行业会员,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生产与销售、生产与科研等方面的桥梁;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编纂楠木行业的消费者指南,并依法开展楠木产业的行业自律;走访企业和国内重点生产区域,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行点对点服务,并在会员企业中开展优质产品及优秀企业的评选活动。推进楠木标准化和环保制造为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开拓更广泛空间。引领行业齐心合力,共同担负起我国楠木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责任。
保护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我们的责任,在此我们普及一下国家对珍贵树木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生物多样性构成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生物多样性如果遭到破坏,人们生存的环境将会更加恶劣。我国由于盲目开采、盗伐滥伐森林资源,致使一些珍贵树木和其他野生植物急剧减少,有的濒临枯竭。因此,必须加强对珍贵树木和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打击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犯罪行为。
本条中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也就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其中,国家一级珍贵树木包括银杉、巨柏、银杏、水松、南方红豆杉、天目、铁木等。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包括长柏、红松、黄杉一、白豆杉等。国家一级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光叶蕨、十齿花、瑶山苣苔、莼菜、异形玉叶金花等,国家二级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苏铁蕨、驼峰藤、沙芦草、四川狼尾草、雪白睡莲等。“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森林法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行为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