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雪莲 首席记者 魏燕
酒后伤人,王某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近日,记者从石棉县人民法院获悉,在对王某判刑的同时,还发出了雅安首张“禁酒令”,判令被告人王某在三个月内禁止饮酒。
酒后行凶
2011年2月19日,汉源人王某到石棉县一朋友家中做客。酒足饭饱后,王某一行三人开车返回汉源。途中,车辆被刚才同桌吃饭的牟某拦下,接着牟某解释说认错人。招呼一番后,牟某准备离去。此时王某等人却想不通了,认为对方是故意而为,于是三人一合计,决定“收拾”一下牟某。
王某一行调头停车后,其中一人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砸向牟某,王某则从副驾驶位置拿出一把刀刺向牟某腹部。随后三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挡获。牟某因失血性休克被送到医院抢救,幸好没有生命危险。后经鉴定,牟某腹部刀伤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其余二人均被行政拘留。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告牟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共计64130.71元。在石棉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对牟某进行了一次性赔偿,而牟某也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禁酒三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酒后失控行为十分后悔,并称平时很少喝酒,和朋友聚会又因家庭压力很大,找不到宣泄的方式,一时酒后失控才酿成严重后果,自己也尝到苦果,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石棉人民法院干警到王某所在的村组了解到:王某平时老实本分,很少喝酒,也不惹是生非。其人勤快孝顺,靠帮人做沙发挣钱维持一个家庭的开支,是一个家庭的主要支柱;其家庭十分困难,家庭压力也很大,上有八十多岁的爷爷奶奶,母亲常年身体不好,父亲患有直肠癌,需要定期化疗;其妻子已有四五个月的身孕。
结合王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如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并判令其在三个月内禁止饮酒。这也是雅安首次对酒后犯罪的被告人发出“禁酒令”。
鉴于特殊的案发原因,审判人员就缓刑期间违反禁酒令的后果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疑。王某表示接受判决,会珍惜法院给他的机会。虽然法院判决三个月内禁止饮酒,但他要借次机会戒酒。
王某告诉记者,面对家庭和生活的压力,他不应该饮酒发泄,而要找其他健康和有益的宣泄方式,他还表示自己要在家人的监督下成功戒酒。王某的妻子和父母也表示将督促和监督王某某严格遵守判决。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这项禁止令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相关规定。 “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下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