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叶正博 记者 周慧)近日,名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据悉,这是近年来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被告人虽未牟利,但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而获刑的案件。
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让他帮助购买1500元的冰毒。而何某在收取陈某毒资1500元后,以300元/克的价格从蒋某(在逃)处购得冰毒5克,随后在何某的租住房内交与陈某。事隔5、6天后,陈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要求购买1500元冰毒。接到陈某电话后,何某要求蒋某送1500元钱的冰毒到自己的租住房内,并电话告知陈某到自己租住房内等待。蒋某随后携带冰毒赶到何某租住房内,将5克冰毒放于客厅茶几上。陈某赶到后将毒资1500元交与何某,何某将1500元当面转交给蒋某,又将茶几上的冰毒交给陈某。
2011年12月6日,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何某陈述了自己帮陈某在蒋某处购买冰毒10克的事实。2011年2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被告人何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线索不实。名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通过代购和介绍的方式帮助陈某在蒋某处购买冰毒1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贩卖毒品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