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2014年12月08日 经济日报)
我国目前公务员晋升只有一条通道,即职务晋升之后工资待遇才能相应提高,行政级别高低决定着公务员薪资待遇的高低。有数据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这些公务员有机会晋升职务的只是极少数,如果不开辟其他晋升通道,很容易挫伤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这项改革改出了工作的积极性也改出了选择性。
好处一,明晰了职务与职级相对独立、相对分离关系。职务是公务员的职位要素,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而并行制度的提出让基层公务员明晰了自己的前景。
好处二,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以前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而现在职级与待遇直接挂钩,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比如,一个县长和一个国家机关的处长,二者职务相同,但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很大,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在国外的公务员分类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这两个职位划为同一职级。
好处三,让基层公务员多了选择性。在过去晋升通道单一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公务员晋升机会比较少,带给公务员的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机会较少。而并行后,就多了一条晋升通道。对基层公务员而言,晋升机会多了,就多了选择。
因此,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则完全混淆了责权利对等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