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昨天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京华时报12月4日)
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无可厚非,春节前礼尚往来也合情合理。但是“送礼”是涉及工作上的事情,方便自己开展工作,那么就不怎么合理。本来在项目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就没有你什么事了,可偏偏又去打听本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并且还陆续送去“50万现金”的年货以示感谢,怎么看都像是行贿啊!不,你看错了,收钱的算受贿、送钱的无罪释放。
行贿、受贿就像是两兄弟,走哪都在一起,有行贿的就有受贿的,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只不过是通过何种出现形式罢了。之前也出现过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荣卿受贿一案,公款行贿者只是被“平级调动”草草了事,何况只是想让企业知道自己有关系能打听到他人知道的“小事”而已,不追责也无妨。
国家刑法164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给了行贿人员吃了定心丸,如果事情败露主动供出来就行了,但是自己办的事情已经办了,何况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管通过哪种形式的行贿都会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行贿和收到的查处力度,让人干部不敢受贿,让他人不能受贿。避免出现不会被追责行贿事件,虽然干部被处理了,但是行贿的目的已经达到,对他也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