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结案到现在8年的时间,经过各种努力,包括层层申诉、媒体报道,甚至我去举报自己这种非常规的手段,最后才迎来案件再审。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付出的司法成本太大了,是不合理的。(11月21日人民网)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提出控诉的检察官站出来为被告喊冤。这起案件中,检察官站出来举报错案固然让我们为之动容,但时隔8年后这位法官才敢站出来又不得不让人深思。
首先,司法独立影响办公执法。通过这起案件,政法委领导下“公检法”联合办案体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目标。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因为我们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系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因而司法独立的“疑难杂症”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
其次,权利约束存在“软肋”。一是现今部分官员权力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部分权力仍在黑暗中运行,“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观念还没有从思想上清除,唯领导论还不同程度影响着官员的办公执法。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前途”,因而退休几年过后才敢站出来说,就是任职在位时职位晋升的因子在作祟。二是宪法和法律只是肯定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的某种独立性,即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这突出显示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样态,即技术独立非政治独立。为本案中“领导干预办案”和“无罪也要起诉”提供了政治基础。
再次,是在司法地方化顽疾下,检察官、法官司法独立权保障的问题。目前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实行双重管理机制,既服从上次垂直部门领导又服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控制之下。因此,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就会以各种名义来干扰司法机关办案,达不到目的就给司法机关穿“小鞋”。检察官对于这些领导错误的决定,其实没有更多的独立意志,只能“听话”,因此,检察官自身的独立性缺乏保障。
从根本上来讲,在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独立应当是法官的独立,因为只有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和制约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作者: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