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后,只将其中一小部分上交至廉政账户,却将大部分的款项收入囊中。昨天,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制造这一清廉假象的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京华时报 11月19日)
9年时间,换着不同岗位收受巨额贿赂却未被发觉,表面上是由于在此期间,魏力生上交了75万余元的贿赂金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以示“清白”,制造了“清廉”的假象,才得以瞒天过海。那么问题来了,为何魏力生以为上交贿款就能证明其“清廉”,而监管部门收到上交的贿赂金也就认定此人“没问题”呢?细想其中根由,余以为都是“观念”惹得祸,无论是魏力生还是监管部门都“约定俗成”地认定一个“准则”:上交贿款即清廉,因此才有这9年的“清廉假象”,现事发,再看这双方奉为圭臬的“准则”,分明就是个伪命题!
上交贿款就清廉,这科学吗?一来上交贿款不能抹掉收受贿赂这一行为的发生。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因“拾金”是正常渠道的偶然所得,且“不昧”则是不心生贪念,而是返还了主人,但“受贿不昧”就另当别论了,只要不想要,哪有推不掉之理,收下就是受贿,再上交也只能算是“自首”,亡羊补牢而已,并不能抹掉受贿这一行为的发生。二来上交贿款非但不能证明其“清廉”反而应该记一笔“不良记录”。 超生之后再交罚款,超生一事就能变成符合计生政策了?小偷行窃后再自首返还都还被认定有“前科”,超时还贷还被称“信用不良”呢,那收下后再上交和这些行为又有何区别,事实摆在面前,如果没收,又何来上交一说?既然收了,那就证明其至少动摇并付之行动了,因此上交非但不能证其“清廉”,反而应该记一笔“不良记录”,继续“观察”。
虽然魏力生现已伏法,可毕竟其“张良计”也是奏效了9年,因此,魏力生妄想通过上交贿款这一“障眼法”来假造“清廉”并暗度陈仓,监察部门却也“二话不说”就被障眼法这点儿伎俩给遮住了“慧眼”长达9年,乖乖中了“清廉假象”的圈套,归其原因,“上交贿款即清廉”这个伪命题可谓是“功不可没”,想到这里,笔者也真是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