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芦山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10元(每日32.6元)调整为880元(每日40.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由7.5元调整为9.3元,均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